申请废水排放许可证
非法向环境排放污染物、造成严重污染,曾长期是我国的一个突出问题。为解决这一问题,主管机关已加强严格管控,并对违法行为实施严厉处罚。
申请向水源排放废水许可证是企业和投资业主必须办理的手续,旨在将排放活动控制在环境承载能力范围之内。
那么,企业在申请向水源排放废水许可证时需要掌握哪些信息?请与环境公司合一一起了解这些值得注意的要点!
文章内容:
向水环境排放废水许可证的申请材料
凡向水源排放流量达到10 m3/日及以上的生产、经营、服务活动,均须申请排放许可证。申请材料包括:
- 向水环境排放废水许可证申请书
- 尚未排放废水的,须提供排放方案及水处理系统运行规程。正在向水源排放废水的,须提供排放现状报告及运行规程。
- 排放口处水源水质分析结果。正在排放废水的,须提交处理前后的废水水质分析结果。上述结果均不得超过提交材料之日前3个月。
- 污水处理区内各位置的平面图
对于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工程的个人和组织,排放许可证申请材料必须在投资准备阶段完成。
排放许可证的办理程序
与水资源勘探、开采、使用许可证的办理程序相同,排放许可证的申请程序由第201/2013/ND-CP号议定第35条规定如下:
第1步:受理并检查材料
- 申请排放许可证的个人、组织向受理机关提交2套材料并缴纳审核费。此外,对于属于资源与环境部审批权限的情形,还须向拟建工程所在地的资源与环境厅另交1套材料。
-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日内,受理机关负责审查、检查,并对不合格的材料发出通知。个人、组织收到通知后应尽快补充、完善,避免再次出现差错。
第2步:审核向水源排放废水方案
- 自受理合格材料之日起30日内,受理机关负责审核方案,也可进行现场实地检查、成立审核委员会。对于符合条件的情形,受理机关将呈报有权机关核发许可证。反之,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情形,受理机关将退回材料,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。
- 对于需要修改以完善方案的情形,受理机关将发出书面通知,明确需要修改、补充的内容。该时间不计入方案、报告的审核期限。方案补充完整后,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。
- 如须重新编制方案,受理机关将发出书面通知,明确未达到要求的内容,并退回材料。
第3步:发放结果
- 自收到有权机关核发的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,受理机关将通知组织、个人履行财务义务并领取许可证。

废水排放许可证的延期、调整和补发手续
对于申请延期、调整或补发许可证的,企业需了解以下流程:
第1步:受理并检查材料
- 申请延期、调整、补发废水排放许可证的组织、个人,须按照首次申请排放许可证时的方式重新提交材料并缴纳费用。
- 受理机关将在5日内审查、检查材料,并对不合格的情形发出通知。
第2步:审核许可证延期、调整情形的方案
- 自收到合格材料之日起25日内,受理机关负责审核方案、报告,或进行现场实地检查、成立审核委员会。对于符合要求的情形,该机关将呈报上级有权机关核发许可证。反之,不符合条件的情形将被退回材料,并说明不予延期、调整许可证的理由。
- 对于需要修改以完善方案的情形,受理机关将发出书面通知,明确需要补充的内容。材料补充完整后的审核期限为20个工作日。
- 个人、组织须重新编制方案、报告的,受理机关将发出通知,明确未达到要求的内容,并退回材料。
第3步:发放结果
自收到有权机关核发的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,受理机关将通知个人、组织履行财务义务并领取许可证。
获得排放许可证后的权利与义务
2012年《水资源法》第38条对获得向水源排放废水许可证的个人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如下:
权利方面:
- 个人、组织可按规定向水源排放废水
- 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
- 如因国防安全、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原因提前收回许可证,由国家赔偿损失
- 有权要求在排放方面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组织、个人予以赔偿
- 依法申请许可证延期、变更期限、调整内容
- 依法交还排放许可证
- 以排放工程投资资产进行转让、出租、继承、抵押
- 对侵犯其排放方面合法权益的行为,组织、个人有权投诉、起诉
权利总是与义务相伴。因此,获准向水源排放废水的组织、个人有以下责任:
- 严格遵守水资源相关规定及许可证所载内容
- 按规定履行财务义务
- 污水处理过程须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
- 不得妨碍或损害其他个人、组织的排放活动
- 如实提供有关水处理和排放活动的数据与信息
- 始终确保安全,随时做好应对和处置污染事故的准备
- 开展水质和流量的监测与监督,完整、准确地更新废水排放情况
- 如违法排放造成后果,须赔偿损失并处置事故
掌握这些实用信息,企业和投资者在申请向水环境排放废水许可证时将有更全面的了解,也能更加主动。如您有任何疑问,或在环保手续方面遇到困难,请立即拨打环境咨询服务公司合一的热线0938.857.768,我们将尽快为您解答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