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据环境保护法办理环境登记
随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日益完善、企业行政手续不断简化,环境登记的办理也出现了许多值得关注的变化。特别是根据第66.19/2026/NQ-CP号决议,环境登记的权限和手续方面的部分内容已作出调整,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。那么根据该决议,哪些对象必须办理环境登记?请阅读下文详细了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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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内容:
1. 环境登记的概念
根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3条第9款: “环境登记是指投资项目或生产、经营、服务设施的业主向国家管理机关登记该投资项目或生产、经营、服务设施(以下统称投资项目、设施)有关废物排放及环境保护措施的内容。”
2. 编制环境登记材料的法律依据
此前,在第66.19/2026/NQ-CP号决议出台之前,企业办理环境登记及其他环保手续通常依据以下法律文件:
- 2020年环境保护法
- 第08/2022/ND-CP号议定,指导实施环境保护法
- 第05/2025/ND-CP号议定(修改、补充第08/2022/ND-CP号议定若干条款)
- 第131/2025/ND-CP号议定 (规定两级地方政府在农业与环境部国家管理领域的权限划分)
- 第136/2025/ND-CP号议定 (规定农业与环境领域的分权与分级);
- 第02/2022/TT-BTNMT号通知 (详细规定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的实施)
- 第07/2025/TT-BTNMT号通知(修改、补充第02/2022/TT-BTNMT号通知若干条款)
- 第66.19/2026/NQ-CP号决议 (关于削减、下放、简化农业与环境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手续,以及削减、简化经营条件)。
*注意:自第66.19/2026/NQ-CP号决议生效之日(2026年5月18日)起,环境登记材料的编制须依据该决议的各项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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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环境登记的适用对象
根据第66.19/2026/NQ-CP号决议,环境登记分为两种情形:省级环境登记和乡级环境登记,具体适用哪一级取决于项目/设施的规模和运营产能。
- 须办理省级环境登记的对象:产生须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且总流量达50 立方米/日及以上,或产生须经处理后排放的粉尘、废气且总流量达20,000 立方米/小时及以上的投资项目、设施,须向省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环境登记;
- 办理乡级环境登记的对象:须经处理后排放的污水、废气流量不属于本款a点规定情形的投资项目、设施,向乡级人民委员会办理环境登记。
以下为第66.19/2026/NQ-CP号决议下两种环境登记情形的汇总表。
4. 何时必须办理环境登记?
根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49条第6款,环境登记的时间节点规定如下:
- 本条第1款a点规定、且须编制环评的投资项目,须在正式运营前办理环境登记。
- 本条第1款a点规定、但无须编制环评的投资项目,如需建设许可证,须在主管机关核发建设许可证前办理环境登记;如无须建设许可证,须在向环境排放废物前办理环境登记。
- 生产、经营、服务设施(第49条第1款b点规定)须自本法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办理环境登记。该法于2022年1月1日生效,因此环境登记的最后期限为2023年12月31日。企业需掌握这一规定,以便主动落实。
5. 环境登记的内容
根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49条第4款,环境登记的内容包括:
- 投资项目、设施的基本信息汇总;
- 确定生产、经营、服务类型,以及所用的工艺、产能、产品、原料、燃料和化学品;
- 所产生废物的种类和数量;
- 废物的收集、管理和处理方案;
- 环境保护工作的承诺建议。
环境登记内容按照第02/2022/TT-BTNMT号通知附录II第47号表格编制。
6. 环境登记材料受理机关
此前,根据2020年环境保护法第49条第7款,受理机关为乡级人民委员会,具体如下:
- 受理、检查并处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;指导、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,并更新环境登记数据。
- 受理位于两个及以上乡级行政单位的投资项目、设施。
乡级人民委员会的职责:
a) 乡级人民委员会通过3种主要方式受理投资项目、设施业主提交的环境登记材料:直接受理、邮寄受理、通过在线公共服务系统受理电子材料。
b) 乡级人民委员会将环境登记数据更新至国家环境信息系统和数据库。
c) 依法检查并处理已办理环境登记的组织、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。
d) 针对组织、个人已登记的内容,指导并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。
目前,根据第66.19/2026/NQ-CP号决议,环境登记材料受理机关包括省级人民委员会或乡级人民委员会(根据企业的规模、运营产能及废物产生量,向相应级别提交材料)。
7. 环境登记的材料与条件
以下为环境登记的材料组成及办理条件:
7.1. 环境登记材料组成
- 投资项目、设施业主的环境登记书一(01)份,按资源与环境部第02/2022/TT-BTNMT号通知附录II第47号表格编制;
- 投资项目、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结果批准决定副本一(01)份(适用于投资项目、设施已按规定取得环评报告批复的情形)。
7.2. 环境登记的办理条件
- 投资项目、设施业主向项目、设施所在地的乡级人民委员会提交环境登记材料。
- 在运营过程中,如已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,投资项目、设施业主有责任在实施变更前重新办理环境登记。
- 如投资项目、设施的规模、性质变更后属于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须取得环境许可证的对象,业主有责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许可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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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. 参考资料
本文参考了以下法律文件及其他部分资料:
- 2020年环境保护法;
- 第08/2022/ND-CP号议定(详细规定环境保护法若干条款);
- 第05/2025/ND-CP号议定(修改、补充第08/2022/ND-CP号议定若干条款);
- 第131/2025/ND-CP号议定(规定两级地方政府在农业与环境部国家管理领域的权限划分);
- 第136/2025/ND-CP号议定(规定农业与环境领域的分权与分级);
- 第66.19/2026/NQ-CP号决议 (关于削减、下放、简化农业与环境部管理范围内的行政手续,以及削减、简化经营条件);
- 客户发展部资料 - 合一环境;
- 综合整理。
另请参阅:最新乡级环境登记表格样本
*注意:我们提供的信息和主题仅供参考。在适用资源与环境相关法律规定时,请查询并更新各相关法律条款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,以确保正确适用!

